为了健全实验动物中心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中心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学校及中心的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服务教学与科研,保障中心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工作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中心合法权益受损、师生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学校及中心规章制度、科室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工作小组及问责对象
中心成立问责工作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业务科室主任为成员。问责对象为各级各类岗位管理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中心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中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中心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管理科室人员违反中心制度的行为的;
5.科室多次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唱反调的,拉帮结伙,搞小利益团伙的。
(二)决策失误、独断专行。
1.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策影响中心正常管理,出现重大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决策失误造成中心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重大事故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中心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5.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6.不采纳合理化建议,或分配工作任务不合理,独断专行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对学校和中心决议拖拉不执行的;
3.对应由多个科室协调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以致工作延误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对中心服务教学科研没有贡献的;
3.对重要工作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对待,不主动了解情况,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工作无起色,职工意见较大或经常被服务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对领导、同事有污辱、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影响员工团结的。
(五)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1.对于员工及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反映的事项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或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
2.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隐瞒工作失误,虚报统计数据,谎报工作业绩的;
4.在中心财产、员工安全、动物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在管理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损害学校及中心利益的;
2.利用中心的设施设备、实验动物资源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
3.对于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4.内部不团结,管理人员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5.指示或暗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问责事项。
1.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的,或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的;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采购、引进不合格的动物、垫饲料、饲养设备等,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中心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违反中心标准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动物质量不合格;或因岗位工作管理失误,导致动物逃逸、非正常死亡、品系混乱、去向不明的;违规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的;
4.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5.中心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六、责任问责方式。
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一)行政处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对象进行面谈,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2次的,对责任对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采取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问责;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3次及以上的,上报学校纪检、人事等部门,对责任对象采用劝其辞职、责令辞退的方式进行问责。
(二)经济处罚
1.因主观原因造成中心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按损失额的30%进行处罚。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有悖于业务常识、公理性知识,主观责任心不强等。
2.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严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责任问责程序
1.问责事项的来源:
(1)上级领导的指示;
(2)中心办公会的决议;
(3)督导检查的发现;
(4)内部、外部人员的检举;
(5)其他。
2.对于受理的问责事项由办公室予以登记,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初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的领导或个人告知不启动问责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若问责事项确实存在,则工作小组进一步调查取证,被调查对象应该配合调查。
3.工作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事项的调查工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报中心主任审批,签订《问责审批表》。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问责审批表》
问责审批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问责人 |
| 所属科室 |
| 岗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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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事项内容 | 记录人: | ||||
调查核实结果 | 记录人: | ||||
处 罚 建 议 | 工作小组: | ||||
中心主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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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对象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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