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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
发布日期:2016-08-27 发布人员: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遣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第二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和监控单位登记。

第三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四条 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