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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2005)
发布日期:2016-08-27 发布人员:系统管理员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实验动物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南通市科技局,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附属医院。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南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实验动物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等所需的各种动物。
第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是全校实验动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及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要求,负责各类常规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采购和供应;负责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和屏障动物实验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积极提供动物实验服务。
第四条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及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严格执行2001年版实验动物国家标准(GB-14922.1-2-2001,GB-14923-2001,GB-14925-2001)。
第二章 实验动物供应和动物实验服务的范围
第五条 实验动物中心为下列单位和个人提供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服务:
1.本校各相关学院、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所、室)其科研工作者和研究生。
2.各附属、教学(实习)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教学实践基地。
3.社会各类需要实验动物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办法
第六条 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实行收费制。按校内和校外两种收费标准收费。
第七条 校内实验动物的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用经费卡结算,通过财务处划转,其中教学用实验动物使用教学实验经费卡,科研用实验动物使用科研经费卡。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校外实验动物的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并出具票据。
第九条 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并参照兄弟院校的价格标准确定,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核准并报南通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收费标准见价目表,价目表中未列入的其它实验动物以及外购实验动物价格,按实际购买发生费用核定。
第四章 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教学实验所需实验动物,各学院、实验中心应于每学期末,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将下学期使用实验动物的品种、数量、规格、时间等计划编制报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核准,实验动物中心执行,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安排饲养繁殖和采购供应。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及时将实验动物使用计划日程表报送实验动物中心。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所需实验动物,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将使用实验动物的品系、数量、规格及时间计划表经课题负责人签批后,及时报送实验动物中心。凡使用大、小鼠须提前2个月(如是孕鼠、仔鼠须提前1个月),使用狗、兔等非自繁动物须提前1个月报送。
第十二条 有关学院、单位(室、所、中心)或个人在送交使用实验动物计划的同时,应通过财务处向实验动物中心划拨所需实验动物总经费的50%予以确认。未予以确认的视为临时计划。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领用和发放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用动物,须严格按照申报核准的计划,由实验室指派专人提前1周到实验动物中心填写实验动物约送通知单、办理领用手续。
科研用实验动物,须按照编制的计划,携科研经费卡直接到实验动物中心办理领用手续。
凡要领取清洁级以上动物,应至少提前1天办理好领用手续。
节假日、公休日领取实验动物,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前办妥有关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凭动物领用单向实验动物中心各室饲养员领取实验动物。领取时间:每天上午8:30-11:00。
第十五条 假期中需要领用实验动物,如无法办理经费划拨手续,实验动物中心可收取押金,待办理好正常缴费手续后,再如数退回。
第六章 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的供应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中心必须保证计划确认的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的供应。若因未按照确认的计划供应实验动物而影响教学或造成使用者损失,实验动物中心承担责任。因临时改变或未能及时确认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延误教学科研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教学用实验动物应注意下列事项:
1.教学用实验动物,如因教学安排发生变动需要变更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和时间的,应提前1-2周将经学院审批盖章的教学变更通知书报送实验动物中心。
2.教学用实验动物(教师预实验除外)由实验动物中心安排专人按约定的时间送到指定实验室,实验室安排专人验收。实验过程中,实验动物意外死亡需临时增补实验动物的,须由任课教师及时填写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由专人到实验动物中心领取,事后及时补办经费划拨手续。
3.外科学总论实验用犬,由外科学总论实验室指派专人捉取并及时送还。
4.实验带教老师应引导学生爱护、珍惜实验动物,在实验过程中要避免实验动物逃逸,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5.教学实验结束后,由实验室技术人员将所用过的实验动物全部集中放置于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的容器中(啮齿类、两栖类等动物应及时处死),通知实验动物中心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用实验动物应注意下列事项:
1.凡计划已经确认的科研用实验动物因故不能按期使用,应提前2周提出变更申请(供需双方允许与原定计划提前一周、推后两周,有日龄要求者不得变更),以利实验动物中心进行调剂。在调剂过程中所造成的供应方损失应由申请使用者承担。
2.由于科研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应加强沟通和配合,以免延误实验。
3.科研用实验动物,一律自行领取。实验结束后,使用者应将实验用动物及时送交实验动物中心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如发生违反本款行为,行为人须承担一切责任。
4.使用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动物中心应负责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第七章 动物实验条件及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主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基本的动物实验环境条件,提供试验观察动物的代养服务,实行有偿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动物实验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从事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动物实验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科技厅组织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取得动物实验资格证书。
2.教学实验以外的动物实验应在实验动物中心相应的环境设施中进行。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将实验动物带离实验动物中心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装传送。
3.实验观察动物的饲养应由用户与实验动物中心签订协议,须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和注意事项。
4.所有科研实验人员不得在未经江苏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站检测验收合格的环境设施中饲养实验动物。否则,造成动物疫病流行或环境污染,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全部责任。
第八章 实验动物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各类实验动物需要外购时,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审批、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所需要的特殊品系或级别的实验动物以及临时使用计划,外出采购的所有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九章 实验动物许可证和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申报、领取、年检。任何学院或单位不得自设实验动物饲养室。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实验动物管理。并为使用者提供有关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合格证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凡不按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要求购买、使用、饲养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课题申报、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时,实验动物中心不得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各学院(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实验动物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南通市科技局,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附属医院。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南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实验动物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等所需的各种动物。
第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是全校实验动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及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要求,负责各类常规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采购和供应;负责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和屏障动物实验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积极提供动物实验服务。
第四条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及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严格执行2001年版实验动物国家标准(GB-14922.1-2-2001,GB-14923-2001,GB-14925-2001)。
第二章 实验动物供应和动物实验服务的范围
第五条 实验动物中心为下列单位和个人提供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服务:
1.本校各相关学院、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所、室)其科研工作者和研究生。
2.各附属、教学(实习)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教学实践基地。
3.社会各类需要实验动物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办法
第六条 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实行收费制。按校内和校外两种收费标准收费。
第七条 校内实验动物的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用经费卡结算,通过财务处划转,其中教学用实验动物使用教学实验经费卡,科研用实验动物使用科研经费卡。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校外实验动物的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并出具票据。
第九条 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并参照兄弟院校的价格标准确定,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核准并报南通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收费标准见价目表,价目表中未列入的其它实验动物以及外购实验动物价格,按实际购买发生费用核定。
第四章 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教学实验所需实验动物,各学院、实验中心应于每学期末,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将下学期使用实验动物的品种、数量、规格、时间等计划编制报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核准,实验动物中心执行,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安排饲养繁殖和采购供应。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及时将实验动物使用计划日程表报送实验动物中心。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所需实验动物,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将使用实验动物的品系、数量、规格及时间计划表经课题负责人签批后,及时报送实验动物中心。凡使用大、小鼠须提前2个月(如是孕鼠、仔鼠须提前1个月),使用狗、兔等非自繁动物须提前1个月报送。
第十二条 有关学院、单位(室、所、中心)或个人在送交使用实验动物计划的同时,应通过财务处向实验动物中心划拨所需实验动物总经费的50%予以确认。未予以确认的视为临时计划。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领用和发放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用动物,须严格按照申报核准的计划,由实验室指派专人提前1周到实验动物中心填写实验动物约送通知单、办理领用手续。
科研用实验动物,须按照编制的计划,携科研经费卡直接到实验动物中心办理领用手续。
凡要领取清洁级以上动物,应至少提前1天办理好领用手续。
节假日、公休日领取实验动物,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前办妥有关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凭动物领用单向实验动物中心各室饲养员领取实验动物。领取时间:每天上午8:30-11:00。
第十五条 假期中需要领用实验动物,如无法办理经费划拨手续,实验动物中心可收取押金,待办理好正常缴费手续后,再如数退回。
第六章 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的供应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中心必须保证计划确认的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的供应。若因未按照确认的计划供应实验动物而影响教学或造成使用者损失,实验动物中心承担责任。因临时改变或未能及时确认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延误教学科研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教学用实验动物应注意下列事项:
1.教学用实验动物,如因教学安排发生变动需要变更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和时间的,应提前1-2周将经学院审批盖章的教学变更通知书报送实验动物中心。
2.教学用实验动物(教师预实验除外)由实验动物中心安排专人按约定的时间送到指定实验室,实验室安排专人验收。实验过程中,实验动物意外死亡需临时增补实验动物的,须由任课教师及时填写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由专人到实验动物中心领取,事后及时补办经费划拨手续。
3.外科学总论实验用犬,由外科学总论实验室指派专人捉取并及时送还。
4.实验带教老师应引导学生爱护、珍惜实验动物,在实验过程中要避免实验动物逃逸,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5.教学实验结束后,由实验室技术人员将所用过的实验动物全部集中放置于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的容器中(啮齿类、两栖类等动物应及时处死),通知实验动物中心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用实验动物应注意下列事项:
1.凡计划已经确认的科研用实验动物因故不能按期使用,应提前2周提出变更申请(供需双方允许与原定计划提前一周、推后两周,有日龄要求者不得变更),以利实验动物中心进行调剂。在调剂过程中所造成的供应方损失应由申请使用者承担。
2.由于科研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应加强沟通和配合,以免延误实验。
3.科研用实验动物,一律自行领取。实验结束后,使用者应将实验用动物及时送交实验动物中心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如发生违反本款行为,行为人须承担一切责任。
4.使用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动物中心应负责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第七章 动物实验条件及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主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基本的动物实验环境条件,提供试验观察动物的代养服务,实行有偿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动物实验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从事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动物实验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科技厅组织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取得动物实验资格证书。
2.教学实验以外的动物实验应在实验动物中心相应的环境设施中进行。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将实验动物带离实验动物中心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装传送。
3.实验观察动物的饲养应由用户与实验动物中心签订协议,须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和注意事项。
4.所有科研实验人员不得在未经江苏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站检测验收合格的环境设施中饲养实验动物。否则,造成动物疫病流行或环境污染,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全部责任。
第八章 实验动物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各类实验动物需要外购时,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审批、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所需要的特殊品系或级别的实验动物以及临时使用计划,外出采购的所有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九章 实验动物许可证和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申报、领取、年检。任何学院或单位不得自设实验动物饲养室。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实验动物管理。并为使用者提供有关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合格证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凡不按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要求购买、使用、饲养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课题申报、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时,实验动物中心不得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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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通大学启秀校区 | 电话:0513-85051545 | E-mail:sydwzx@n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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