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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发布日期:2016-08-27 发布人员: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四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五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六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七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素、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